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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权也有“保质期”,积极行使权利才不会“变质”
  发布时间:2024-04-01 10:02: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发生于2012年的运输合同纠纷,由于案涉年久,公司经手人员也早已更换,现有工作人员对案情丝毫不知。经过庭审,法庭依据原告出示的由被告公司盖章确认的明细表认定了运输合同的实际履行,经依法宣判后,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运输款的诉求。庭后,被告公司也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在收到案件款后感慨激动地诉说多年追讨欠款的不易,并且感谢法院的效率和公正能够帮助他拿到欠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提醒: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虽然事实证据确凿,但不积极行使权利,即使认定了事实,但也可能丧失胜诉权,这样就失去了诉讼的意义。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积极索要欠款并留下证据记录权利行使的痕迹,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保障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人民法院才会保护。如果债务长期未履行,即便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应尽早起诉,既为了防止证据缺失,出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胜诉权的可能,同时也能方便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给予公正的审判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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