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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主动既是诚信“明信片”,又是权益“护身符”
作者: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5-08 15:47:21 打印 字号: | |

2024年4月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与田某之间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被告田某当庭惊呼:“为什么不早点起诉我!”

案件回顾:被告田某信用卡借款近8万元,逾期未还,银行催收欠款无果,便将田某诉至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田某表示对债务认可,可当下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欠款。截至起诉日,田某需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手续费共计近10万元。经法庭调解,双方同意将该笔债务分期60个月,原债务停息,按照每月额外支付相应手续费的方式履行。田某通过计算器反复计算,当庭埋怨银行“为什么不早点起诉我”。一时间,银行工作人员也目瞪口呆,无法回答。法官随即向田某解释:双方有约在先,违约方应主动联络对方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而不是逃避,银行也没有义务主动帮违约方减轻负担,该主动的人是违约方。

田某逾期近一年,该分期方式手续费远远低于因违约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同时分期的方式也规律性地降低了田某的还款压力,而时过一年利息违约金也在每日的消极逃避中肆意增长,不仅在银行丧失了诚信,债务增长也因违约如滚雪球般愈发不能合理偿还。

法官提醒:在行使民事权利过程中,诚信脱离不了主动,只有主动如约履行义务才能保持诚信。人祸因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无法如约履行义务,但选择逃避却是下下策,逃避丧失了诚信,也会因违约受到惩罚。主动联系,寻求当下最适合自身条件的解决方式,守住诚信,维护权益,才是最佳选择。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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